1.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2.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2.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1.缴纳出资的责任,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2.妥善行使股东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地位;3.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对外签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股东能担任董事。2.董事可以由股东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构成,其中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的,而职工代表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机构选举产生的。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的主张。2、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除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4、其他责任。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