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等。
1、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只有当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此类借款是不受限的。但是要注意防止因股东个人借款给公司,后续公司还款给股东个人,导致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进而认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此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借款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完善手续及相关材料,比如关于借款的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等。
可以的,但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是有限制条件的,首先,股东要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其次,公司要符合解散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增加股东并增资扩股需办理的手续有: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2.开立验资账户;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通知方式以章程约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为准,召开股东大会需严格按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否则可能会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因此,符合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要素:(1)通知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通知对象:全体股东;(3)通知内容:会议议题或审议事项;(4)通知方式:章程可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一)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会有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可以追加。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独资公司,可以追加;另外,被执行人没有再经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务,可以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可以追加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