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东的同意函,即可办理。《物权法》没有规定股权出质在质权设立时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也就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章程拥有最高的规定权限,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特殊规定或限制,需要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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