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没有单双数的限制,只有总人数的限制。股东只有一人的(包括法人),注册资金必须10万以上,超过一人的,注册资金3万就可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必须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起。
股东个人债务一般不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可见,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对股东有一种防火墙似的作用。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原则上是不可以突破公司,直接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4、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有两大法宝可以帮助债权人突破公司这道防火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5、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以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以下几种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上述企业依法可以不设立股东会,除此之外,其他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股东为连带债务人。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协议转让股份。就是将自己的股份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股东。这个不需要老板同意,但是最好是和他协商过,大家达成一致意见为宜。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但必须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才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三个路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修改公司章程,列明利润分配的频率和时间间隔;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故意不分红,可提起诉讼。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提起诉讼,强制公司分红。
股权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通知股东。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没有通知的,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无论是同意的股东,还是不同意的股东,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原则上债权人不能以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要求该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无力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又拒不申请破产时,比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未到期的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允许股东无限期的延长出资期限,用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被要求出资的责任。认缴出资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允许股东延期出资,实质是放弃到期的债权,公司债权人当然有权请求撤销。
路光亮律师
22909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19338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0466人看过
金亮律师
5176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3492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