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票据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来承兑。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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