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3、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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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追索权行使情形: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法律依据
- 《票据法》第四条
-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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