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等。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方案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7、清理土地。
征地公告期限为45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要经过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以下这些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政府征地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征地纠纷诉讼时效一般自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提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