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由村委会发拆迁公告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以上两个条例可以看出,拆迁、征地的公告发布的主体都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更不说村委会根本算不上一级政府,根本无权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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