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负责。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质权人可以转质,但有条件,根据规定转质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质权须有效存在;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1、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1.在担保人承担的其还款责任后一般借款人可以免责,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2.担保人在担责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3、质押。4、留置。5、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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