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负责。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质权人可以转质,但有条件,根据规定转质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质权须有效存在;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1、一般依据合同而定,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1.在担保人承担的其还款责任后一般借款人可以免责,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2.担保人在担责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3、质押。4、留置。5、定金。
1、可以。公司上市后是可以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等。
1、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3、恶意串通,请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等情形。
1、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2、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