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可以,这就是浮动抵押。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它们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也就是说设定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公司无法设定固定抵押的剩余资产部分,该部分的资产多是流动资产,有时也包括无形的固定资产。
如果没有工作,想要去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很难。但是具体情况有的也可以办。拿银行来说,没工作想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就必须能拿出收入证明去办理,六个月之内的银行流水并且个人征信最好没有任何瑕疵。还要有资产辅助材料:比如其它房产、经营的公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
当事人将财产进行质押的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但不能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为担保期限。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押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不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是正常债务的,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清偿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起诉的: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人被起诉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借钱用房产抵押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为保证债务的合法履行,债务人可以用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约定的抵押行为就是有效的,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该合同规定。
用房产证的抵押贷款是不需要有担保人。民法典规定,担保可以有保证、质押、抵押等形式,担保人只是其中的一个保证,质押一般适用于动产担保,抵押则适用于不动产担保。若已经用个人产权的房产证抵押了,就不需要担保人保证了。但是如果担保金额不足借款额度,则不足部分可另由担保人保证。
1、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以起诉。2、债务如果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所以,具体需要担保人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之后,再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进行追偿,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3、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需要在担保人承担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后,借款人不向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偿还的,保证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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