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为共同诉讼案件中所有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不动产相关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进行书面形式的起诉,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拥有起诉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涉外行政诉讼指的是由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并且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于行政事实行为所造成的的暴力侵权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通知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其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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