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指的是由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并且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被告必须为中国的行政机关,以外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属中国的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应当对其国家的公民实行相同的限制。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采取同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主要有同等原则和平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对等加以限制。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应当对其国家的公民实行相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