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28天。《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正常产假:98天(符合规定可延长60天),最高:158天;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3、延长婚假、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