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