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已成立的合同失效,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并且它们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明确解除原合同。2.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那么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失效。3.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自始无效。具体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4.撤销合同:如果合同是因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影响合同失效的效力。同时,合同失效后,当事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比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1.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有效。2.合同应当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4.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合同要件,即依照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5.合同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双方未签字一般不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
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本法第511条的规定进行补充。
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其他规定等。
含有霸王条款之类型的合同具有失效性的法律效应。霸王合同常常会对某一方当事者所享有的权益构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然而在法律的视角之下观察,这类合同条款通常都将被判定为无效。霸王合同显现出以下五个典型特性:一是减免责任,试图逃避经营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二是违背法定规定,肆意扩大经营者原本应该遵守的权限范围;三是排他性或剥夺性的方式,取消或者削减消费者原本应有的权利;四是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缘由地加大了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负担;五是运用含糊不清的条款来垄断最后的解释权。
合同不生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当事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样的合同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方无法请求对方履行。但它已经成立,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的内容就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具有所谓的“形式拘束力”。
挂靠车辆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车辆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并可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因此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权利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合同就无效;权利人方认可合同的,合同就有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