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2、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是可以通过起诉来撤销监事股东的。3、但是一般公司的股东或者监事股东想要退股的话,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之后,再制定股权的转让方案。然后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之后就可以退出了。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2、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3、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便可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公司解散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算。依法清算之后才应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