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8、其他。
股东不出资可以开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般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为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就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时要采取下列办法处理:小股东可选出代表,就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与之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代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股东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1、股东会决议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的无效;2、股东会决议扣减股东股份的无效;3、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2.如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变更。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可以,但是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是有一定的资本风险的,如果公司的生产和运营已经有困难,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将借款转为投资款可以导致无法收回借款,这是比较常见的,因为贷款与投资款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投资不慎就可以导致无法产生收益。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公司的利益与其没有关系。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在法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1、股东对于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股东的个人借款不需要偿还。这属于他们的个人债权,不仅股东,公司也没有替其偿还的责任。2、不过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则公司应当对这部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其他股东仍然不需要偿还这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