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严格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中,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有(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另外,下面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二)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三)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具体行动建议: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全面充分收集证据,同时尽量穷尽常用救济手段,以达到“(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必要条件。
可以,但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严格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中,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有(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另外,下面三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二)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三)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具体行动建议: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全面充分收集证据,同时尽量穷尽常用救济手段,以达到“(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必要条件。
合法。因为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属于民间借贷,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借款行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事后,股东要求公司还款,公司应该履行还款义务。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4、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股东资格是需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且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1、股东内部转让只需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即可;股东股份对外转让的,需要经过原股东同意,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需要由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向公司作出说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名称变更是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的,因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变更。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影响。但是股东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被告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
1.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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