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隐名股东不具有
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
3、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
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能会被恶意损害。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告编号:NO.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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