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2、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1.老宅基地被征收后,宅基地使用权就消灭,不能再使用宅基地。而被征地的村民,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宅地基无论怎么买卖,都属于无效。2、宅基地的所有权应当属于集体组织,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是不能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当事人就宅基地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延伸】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分割。2、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权利,不可以进行分割,只要当事人是农村的村民,就可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对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进行分割,每个人都可以独立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将一个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开来。
临时宅基地的使用期限最长是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期限同样不超过两年。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的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审批。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进行审批。
没盖房的宅基地收回有补偿,应对其丧失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村民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买本村的宅基地能过户到自己名下。宅基地作为不动产,是农村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过户交易。
农村房屋前后院一般算是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