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
征地补偿款一般不可作为遗产处理。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性质,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之列。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行动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及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律师行动建议:被征收人专注涉及自己的征收程序和文件,可以早日委托律师介入。
拆迁时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行动建议:1、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就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行动建议:1、违建认定需要有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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