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款不可以仲裁。征地补偿款不属于仲裁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动建议:1、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及部分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应当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农村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
征地补偿款一般不可作为遗产处理。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性质,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之列。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行动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及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