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怎么处理
2024.04.24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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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拆迁时采用恐吓胁迫等手段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动建议:
1、在拆迁时遇到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的,首先要及时报警,留存好报警记录;
2、在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拍照或者视频记录现场情况,如果有穿制服或者能够表明身份的,着重记录;如果是恐吓的话,及时录音,问清楚对方是谁。保留好照片、视频及录音,作为后续诉讼程序的证据。
3、及时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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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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