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可见,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按比例返还所有者。债权人权益是负债,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债权人具体该承担的责任: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是: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一般债权人不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但如果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其赔偿偿还债务。
处理办法如下: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起诉时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2、如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由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2、免除债务权。3、债权转让权。4、撤销权。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限于必要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如下:(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3)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