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同时,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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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力
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丁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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