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不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依法成立的房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不是登记不是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贷款的房子是可以贷款的,目前有多间银行是可以再抵押贷款的。“房抵贷”申请人只需将名下的自有房产,以高额抵押形式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审批成功后,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申请人可多次循环使用贷款资金,以用来满足个人及家庭装修、留学、旅游、购车等消费需求,长期限可达30年。
用法律明确禁止抵押的国有资产对外抵押担保是无效的。因为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财产;(五)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其他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其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不能。债务人的保证人不能被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了确保追偿权的实现,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之后,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因此反担保人不能对保证人进行追偿,但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期限的规定是: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权不等于代偿权,追偿权是由追偿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实现时,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