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1、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2、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有:1、当事人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2、签署的抵押合同;3、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4、提交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5、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如下:1、签署好的抵押合同;2、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3、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有:提出房产抵押贷款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者缴纳登记费用;抵押者盖章的产权证提交给抵押当事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1、合同有效是指满足合同有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 2、合同无效是合同无效,不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欠缺生效要件。
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等。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
房产有抵押登记的可以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房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有:1、抵押登记申请需要递交上诉房产抵押登记的材料。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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