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般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人未申报债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则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则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1、法律未禁止的抵押的国有资产可以做抵押担保。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有抵押权的房产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对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协商一致,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
如果债务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转让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意了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的担保包括:1.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2.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3.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即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要注意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用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