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法律未禁止的抵押的国有资产可以做抵押担保。
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报告编号:NO.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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