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问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语音 > 债权债务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18-07-27债权债务收听量31626举报

语音内容: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作者
郭光

郭光

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

郭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19

    语音问答

  • 392777

    收听量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