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被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以房子等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才设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所以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属于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是不能进行抵押的。
房产抵押贷款条件是个人首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申请明确合理。要准备好向银行借款所需的资料,包括贷款申请书、客户身份证、工资流水单、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以办理申请。之后等待贷款审核。
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具体规定为: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是可以进行分期还款的,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
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借款的人,担保人只是对债务提供担保责任,他们并没有直接向债务人借款。虽然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但是这只是因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导致的,并不是由于其向债务人借款导致的偿还义务。所以担保人并没有直接与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他们不是债务人。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主要为: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2、当事人不同。在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反担保中的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也不能是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但一般为主债务人。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担保与主债权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从属于担保而不从属于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4、适用的范围不同。担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约定形式,且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担保之中。
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申报债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相对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要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