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1、当事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2、医学会受理后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3、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当事人按期参加,陈述意见和理由,回答问题;4、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首先提出申请,然后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会在规定时间内让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并在45天内出具相关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鉴定过程; 4、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5、医疗事故等级等法律规定的内容。
拒绝或拖延尸检要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般不得超过2周。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一般尸检报告出来的时间是不一定的。如果不涉及病理切片找到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相对比较清楚,证据相对固定,很快就可以出尸检报告。如果要涉及病理切片,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情况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时间就要长一些。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后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有: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