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一、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二、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三、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二)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费用标准一般与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医疗事故鉴定难易程度相关。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是:(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行为的违法性。(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该在医疗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鉴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对死因有异议的,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是:(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行为的违法性。(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有以下情形: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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