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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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等。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一级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应当有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