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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20-02-28医疗纠纷收听量11454举报

语音内容: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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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鹏

徐鹏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徐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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