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处罚具体如下: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是5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是5年。
三无产品赔偿三倍。首先要明确知道购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是可以维权的,根据新法律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到“三无”产品,商家应退一赔三,商品价格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只要销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该给十倍赔偿;如果造成损失,则除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12366电话投诉一般五到七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回复。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坐席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自动语音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理期限一般为5天,征管部门应于接收举报工单当日按照“不予受理”“已受理正在办理”“申请延期”“已办结”四种情况进行处理反馈。其中,“已受理正在办理”的工单需明确办理时限,“不予受理”和“申请延期”的工单需说明原因。12366举报专岗负责将举报工单的处理结果反馈至来电人、并进行归类存档。举报人拨打12366热线电话查询举报办理情况时,举报专岗按照工单反馈的信息告知其案件办理进度,如需了解更为详尽的信息,举报专岗告知其拨打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的电话查询具体办理情况。
4元过期食品的赔偿方法:1、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协商要求经营者赔偿因购买过期食品实际造成的经济或人身伤害损失;2、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如果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买到没有执行标准的产品,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如果是生产者原因的,销售者可向生产者追偿。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不适用。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有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或者一般违约行为则不同。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3、应以食品是否“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来判断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即虽然在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也不能适用该款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3、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民法典中环保局侵权一般需要赔偿被侵权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日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拒绝。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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