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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什么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袁超律师 2024.03.08 219人看过
  • 职工判刑后享受工伤待遇吗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如果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都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条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袁超律师 2024.03.07 316人看过
  • 试用期请假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的规定,没有关于试用期请假不得超过多少天的规定;因此建议,如果在试用期内的确有事,应向单位请假,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就可以了。请假理由需合理,不得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袁超律师 2024.03.07 663人看过
  • 端午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1.有的,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加班费是300%,其他2天的加班费为200%。2.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袁超律师 2024.03.07 464人看过
  • 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具体如何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受供养各亲属按照职工工资不同的比例按月获得。

    袁超律师 2024.03.07 251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做了明确的规定,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和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的。

    袁超律师 2024.03.07 251人看过
  • 如何办理工伤复发手续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当事人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

    袁超律师 2024.03.07 186人看过
  • 教师猝死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1、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猝死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袁超律师 2024.03.07 701人看过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怎么办

    1、工伤好后又复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鉴定结论书》;(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袁超律师 2024.03.07 249人看过
  •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袁超律师 2024.03.07 227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