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发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首先,现行法律已经不再使用“非法同居”的概念,使用的是“同居”,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包括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后,又与另外的人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状态即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纠纷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同居关系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如同居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