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退休金也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支付赡养费就是履行赡养义务的体现,子女的这一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有退休金就免除;所以即使父母有退休金也是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老人的退休金是老人的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子女不能以老人再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2、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1、丧失劳动能力;2、无经济收入;3、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有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义务的权利。
1、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负抚养义务。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1、如果子女成年,具有相应的赡养经济能力、精神条件的,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且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法定义务,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离婚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主要体现在支付赡养费上;其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对父母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上门女婿离婚一般不能分老人遗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取得法定继承权,按照第一顺序继承岳父母的遗产。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成年子女依法具有赡养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以及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法定义务;2、前述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3、其他规定。
1、不赡养老人是可以分财产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媳妇和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3、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4、但是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因姻亲成为的子女即不包括女婿、儿媳,所以媳妇和女婿不对公婆、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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