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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