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赡养老人是可以分财产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定额。费用为每月2000定额,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进行扣除,如果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2000附加扣除,分摊可分为平均分摊,约定分摊及指定分摊三种,个人可分摊金额不超过1000。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专项扣除的费用为每月2000元定额,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元进行扣除,如果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附加扣除(例如兄妹2人,则一人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
1、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获得赡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义务。但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父母离异还有赡养义务。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放弃继承权也需要赡养老人。放弃继承权与赡养老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并不是因为有继承权才需要赡养老人的,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是每个子女都必须要履行的义务。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3、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能因继承权的放弃而免除。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应当载明受扶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扶养人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2、扶养人的义务和受扶养人的权利。扶养的主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养”。另一方面是“死葬”。3、受扶养人的义务,也就是扶养人的权利。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就是根据协议取得受扶养人所赠与的遗产。4、协议的解除。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5、争议解决条款。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
姐姐与妹妹之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相互存在抚养义务的。1、按照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恤金可以归扶养人所有。2、遗赠扶养协议对于遗嘱来说具有优先适用性,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被继承人才会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抚恤金自然可以在协议中一并处理。4、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因其不尽赡养义务才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抚恤金归扶养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