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不可以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相应的提示及说明义务。2、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解释规则。
1、定金一般是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订购人的身份信息;2、商品的基本信息;3、商品的价款;4、商品交付使用的条件和日期;5、商品的质量标准承诺;6、商品的交付承诺和责任;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督促合同方履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两者是不可同时适用的。
1、定金最多可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1、订立合同不是只能用书面的。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3、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4、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定金不可以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2、所谓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2、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