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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2024.04.18 合同纠纷 333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应在合同中写明,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租赁合同期限
不管是租房子,还是其他物品,都有一个租赁期限。
3.租赁定金的支付金额
在租房子的时候,一般会事先交付定金,保证房子不被租给他人。
4.房东卖房后,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民法典实行后,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然有效。
5.房屋内设施维修问题
房屋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房屋及设施的维修责任往往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争执。
6.租客转租问题
租客转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处理该类问题建议先协商处理,必要时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期不得超过20年。约定租期长于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且为不定期租赁。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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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宝

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黄维宝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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