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代建制工程不影响施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代建制建设单位(主要是政府投资项目)与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的开发、管理建设工程的一种制度和管理方式,都是处于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发包人的法律地位。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需要写明具体金额及其性质;(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