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要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出现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实际施工人应尽量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若仍不能确定,则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支付。
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解决对策为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等引发合同无效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工程款纠纷是工程纠纷中很常见的,需要看发包方是因为什么理由拒不支付,对应地解决。譬如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的;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的等等。
针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如何抗辩:1、是否是由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的。2、是否属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缺陷或发包方自己分包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引起。3、是否属于使用不当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