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要先提出书面的申请,并说明查阅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一方私自转让合资企业股权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因为我国对外商投资(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的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目前实行的资本认缴制,只要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不会因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行为,而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股权的外部转让而言,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仅以登记的公信力为要件,而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如下:1.对内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2. 对外转让的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隐名股东是享有股东知情权的。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该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对出资不实共同承担责任。并且由于公示公信的原则,受让方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当然受让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追偿。
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如果受让股东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受让股东有责任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