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只要足额出资,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就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一般只要足额出资,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就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需要。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入股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对外须承担股东责任。其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经营,该行为对社会来说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善意第三人对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为该公司的股东。隐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
不需要。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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