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股东拒绝承担债务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通常是以其出资来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如果股东如实履行义务,并且没有出现抽逃出资行为的。那么一般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但是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出资行为的,那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拖欠工资的,股东通常来说是没有责任的。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破产股东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责任: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借款可以转为投资款。但是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是有一定的资本风险的,如果公司的生产和运营已经有困难,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将借款转为投资款可以导致无法收回借款,这是比较常见的,因为贷款与投资款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投资不慎就可以导致无法产生收益。
1、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投资出资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出资的方式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债务一般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原来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的,如果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可以进行内部转让,也可以进行外部转让,如果要外部转让,就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是按比例承担,公司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并不是按比例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人以其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所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查封股东的财产。一、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二、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