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股东退出不需要清算。单个股东退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其他新股东接受其股权,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清算,由退出方和新股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是否要全体股东必须参加没明确,一般情况下只要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清算组还是可以的,其成员除了股东外还可以有参加清算的财会人员,只要是全体股东认可,没有问题。
不是的,股东退股清算流程如下: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以进行直接的撤资,如果股东想要退股的话,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减资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来进行。2、制订清算的方案。3、公司的清算方案需要经过股东会议的确认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股份制的公司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的方案,股东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交给股东会通过。4、清算组在制作清算的财务报表时如果发现存在尚未偿还的债务,并且公司没有能力来偿还这笔债务,清算组应该立刻向当地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退股是入多少退多少。如果退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退股份折合多少钱比较好处理。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有,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4.如果要确认外商投资企业中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股东合作协议要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股东合作协议书的书写格式:首先,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性质。其次,阐述了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职能分工、损益分配。然后就股份的转让或退出、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作出一定的约定。最后,明确违约责任。经双方或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立即生效。
1.与显名股东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3.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东有两种退出机制,分别是转让股权和异议股东收购:一、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退出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没有特殊限制,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首先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其次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公司法》为防止其他股东的消极态度影响股权的正常转让,而规定了两种推定同意转让的情形:一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是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二、异议股东通过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来退出公司。异议股东退出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内容: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