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的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2、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元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债务,公司债务是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就要申请破产清算。
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则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该股东负有补充赔偿的责任。
个人债务不能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个人的债务,因此不能查封公司财产。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以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材料包括:(1)出资证明书;(2)验资报告;(3)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财务记录;(4)公司年报;(5)法院关于确认之诉的判决书等。
股权被强制执行的,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可以,只要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要素,且公司章程也未明确否定该形式的,即可以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符合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要素:(1)通知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通知对象:全体股东;(3)通知内容:会议议题或审议事项;(4)通知方式:章程可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公司破产清算时可以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有以下救济措施: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股利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股利。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